操作性合同有哪四个在法律操作中,合同根据其成立方式的不同,可以分为操作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。其中,操作性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,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。这类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,在实务中需要注意其成立条件。
下面内容是对操作性合同的梳理完这些:
一、操作性合同的定义
操作性合同,又称要物合同,是指在当事人达成合意后,还必须履行一定行为(如交付物品、提供服务等)才能正式成立的合同。这种合同的成立不仅依赖于双方的意思表示,还依赖于实际行为的完成。
二、常见的操作性合同类型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及相关法律规定,常见的操作性合同主要包括下面内容四类:
| 序号 | 合同类型 | 定义说明 | 成立条件 |
| 1 | 借用合同 | 一方将动产无偿借给另一方使用,借用期满后返还的合同 | 双方达成合意 + 实际交付动产 |
| 2 | 保管合同 | 保管人对寄存人交付的物品进行保管,并在约定期间返还的合同 | 双方达成合意 + 实际交付保管物 |
| 3 | 运输合同 | 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的合同 | 双方达成合意 + 实际交付货物 |
| 4 | 借款合同(天然人之间) | 天然人之间基于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借款合同 | 双方达成合意 + 实际交付借款 |
三、操作性合同的特点
1. 需交付标的物:与诺成性合同不同,操作性合同必须以实际交付为成立前提。
2. 强调实际履行:合同是否成立,取决于是否完成了交付行为。
3. 适用范围有限: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领域,如借用、保管、运输等。
4. 风险责任明确:在交付前,标的物的风险由交付人承担;交付后则由接收人承担。
四、小编归纳一下
了解操作性合同的种类及其特点,有助于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,避免因合同成立条件不满足而导致纠纷。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,准确区分操作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,也是处理相关案件的重要基础。
注:以上内容为原创划重点,结合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条款及实务经验,旨在提供清晰、实用的法律聪明参考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