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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标准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对应科目设置与会计核算实务探析 行

根据《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》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,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涉及下面内容主要科目及处理制度: …

根据《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》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,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涉及下面内容主要科目及处理制度:

一、固定资产相关科目

1. 固定资产

  • 定义:核算固定资产原值,按《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》(GB/T 14885-2022)设置明细科目,包括:
  • 房屋和构筑物
  • 设备
  • 文物和陈列品
  • 图书和档案
  • 家具和用具
  • 特种动植物。
  • 初始确认
  • 购入时,借“固定资产”科目,贷“财政拨款收入”“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”“银行存款”等科目。
  • 接受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,借“固定资产”,贷“无偿调拨净资产”或“累计盈余”科目。
  • 2. 累计折旧

  • 定义:核算固定资产在使用经过中的累计折旧额,与“固定资产”科目按相同明细分类。
  • 计提技巧
  • 按月计提,当月新增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,当月减少当月停提。
  • 折旧技巧通常为直线法,折旧年限参考《会计准则第3号——固定资产》应用指南(如房屋及构筑物30-50年,设备5-30年不等)。
  • 会计分录
  • 计提时,借“业务活动费用”或“单位管理费用”,贷“累计折旧”。
  • 3. 固定资产清理

  • 定义:核算固定资产报废、出售等清理经过的净损益。
  • 处理流程
  • 转入清理:借“固定资产清理”“累计折旧”,贷“固定资产”。
  • 清理费用:借“固定资产清理”,贷“银行存款”。
  • 残值收入:借“银行存款”,贷“固定资产清理”。
  • 清理完成:净损失借“资产处置费用”,净收益贷“其他收入”。
  • 二、独特情况处理

    1. 固定资产调整与转换

  • 明细科目调整:根据《解释第6号》,原“房屋及构筑物”“专用设备”等科目余额需转入新明细科目(如“设备”“家具和用具”等)。
  •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:按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确认成本,未付款项通过“长期应付款”核算。
  • 2. 盘盈/盘亏固定资产

  • 盘盈:按重置成本或评估价格入账,借“固定资产”,贷“待处理财产损溢”;最终调整“以前年度盈余调整”。
  • 盘亏:借“待处理财产损溢”“累计折旧”,贷“固定资产”;报批后借“资产处置费用”。
  • 3. 在建工程转固

  • 工程项目验收后,按估计价格转入固定资产,借“固定资产”,贷“在建工程”;竣工决算后调整“以前年度盈余调整”。
  • 三、预算会计处理

    固定资产相关业务的预算会计处理需同步记录:

  • 购置:借“行政支出”,贷“资金结存”或“财政拨款预算收入”。
  • 折旧:预算会计无需处理(因折旧不涉及实际资金流出)。
  • 拓展资料

   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核心科目为“固定资产”“累计折旧”及“固定资产清理”,涉及购置、折旧、调整、清理的全流程。具体明细科目需按《解释第6号》细化,折旧政策需遵循《会计准则第3号》相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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