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》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,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涉及下面内容主要科目及处理制度:
一、固定资产相关科目
1. 固定资产
定义:核算固定资产原值,按《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》(GB/T 14885-2022)设置明细科目,包括:
房屋和构筑物
设备
文物和陈列品
图书和档案
家具和用具
特种动植物。
初始确认:
购入时,借“固定资产”科目,贷“财政拨款收入”“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”“银行存款”等科目。
接受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,借“固定资产”,贷“无偿调拨净资产”或“累计盈余”科目。
2. 累计折旧
定义:核算固定资产在使用经过中的累计折旧额,与“固定资产”科目按相同明细分类。
计提技巧:
按月计提,当月新增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,当月减少当月停提。
折旧技巧通常为直线法,折旧年限参考《会计准则第3号——固定资产》应用指南(如房屋及构筑物30-50年,设备5-30年不等)。
会计分录:
计提时,借“业务活动费用”或“单位管理费用”,贷“累计折旧”。
3. 固定资产清理
定义:核算固定资产报废、出售等清理经过的净损益。
处理流程:
转入清理:借“固定资产清理”“累计折旧”,贷“固定资产”。
清理费用:借“固定资产清理”,贷“银行存款”。
残值收入:借“银行存款”,贷“固定资产清理”。
清理完成:净损失借“资产处置费用”,净收益贷“其他收入”。
二、独特情况处理
1. 固定资产调整与转换
明细科目调整:根据《解释第6号》,原“房屋及构筑物”“专用设备”等科目余额需转入新明细科目(如“设备”“家具和用具”等)。
融资租入固定资产:按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确认成本,未付款项通过“长期应付款”核算。
2. 盘盈/盘亏固定资产
盘盈:按重置成本或评估价格入账,借“固定资产”,贷“待处理财产损溢”;最终调整“以前年度盈余调整”。
盘亏:借“待处理财产损溢”“累计折旧”,贷“固定资产”;报批后借“资产处置费用”。
3. 在建工程转固
工程项目验收后,按估计价格转入固定资产,借“固定资产”,贷“在建工程”;竣工决算后调整“以前年度盈余调整”。
三、预算会计处理
固定资产相关业务的预算会计处理需同步记录:
购置:借“行政支出”,贷“资金结存”或“财政拨款预算收入”。
折旧:预算会计无需处理(因折旧不涉及实际资金流出)。
拓展资料
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核心科目为“固定资产”“累计折旧”及“固定资产清理”,涉及购置、折旧、调整、清理的全流程。具体明细科目需按《解释第6号》细化,折旧政策需遵循《会计准则第3号》相关规定。